康巴什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康巴什新区管理委员会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产品和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日期:2016-12-12【字体: 】 【颜色:黑色 红色 灰色】 【打印页面】 【关闭页面

 

各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各部门,各垂直管理部门,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通惠供热燃气集团有限公司: 

    现将《康巴什新区管理委员会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产品和服务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执行。 

    

  

  

                                                                          康巴什新区管理委员会 

                                                                           2016年4月21 

  

  

  

康巴什新区管理委员会向社会力量购买 

公共文化产品和服务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产品和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鄂府发〔2015154号)要求,为有序推进新区文化体制机制创新,转变政府职能,规范和引导社会组织健康发展,推动公共文化服务社会化发展,丰富公共文化服务供给,提高公共文化服务效能,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精神文化需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本原则 

  (一)坚持正确导向,发挥引领作用。以人为本,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将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与培育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结合、与传承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相融合,充分发挥文化引领风尚、教育人民、服务社会和推动发展的积极作用。 

  (二)突出政府主导,完善政策体系。加强对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的组织领导、政策支持、财政投入和监督管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坚持与文化改革相衔接,坚持与完善文化管理体制相衔接。 

  (三)培育市场主体,丰富服务供给。进一步发挥市场在文化资源配置中的积极作用,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与培育社会化公共文化服务力量相结合,规范和引导社会组织健康发展,逐步构建多层次和多方式的公共文化服务供给体系。 

  (四)立足群众需求,创新购买方式。以满足人民群众基本公共文化需求为目标,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不断创新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模式,建立“自下而上、以需定供”的互动式和菜单式服务方式,推动公共文化服务供给与人民群众日益丰富的文化需求有效对接。 

  (五)规范管理程序,注重服务实效。按照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建立健全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工作机制,规范购买流程,稳步有序推进相关工作。坚持风险和责任对等的原则,规范政府和社会力量合作关系,严格价格管理。加强绩效管理,完善群众评价和反馈机制,切实提高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六)优先本土服务,培育新区特色。优先购买新区辖区内各级各类文艺队、协会、社会团体、文化企业及居民的公共文化产品和服务,鼓励和培育新区本土特色文艺人才和团队。 

第二章  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 

   第三条  购买主体是指承担提供公共文化、体育服务的行政机关。承接主体是指具备提供公共文化体育服务能力的国有企业、民营企业或群众团体、文体类协会、社会团体以及具备提供公益文化体育服务条件的个人。 

第三章  购买内容 

    第四条  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内容为符合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健康积极向上的,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公共文化服务,扶持具有创新创意的公共文化服务项目的发展,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并主动向社会公开。主要包括公益性文化体育产品的创作与传播,公益性文化体育活动的组织与承办,民族优秀传统文化与民族民间传统体育的保护、传承与展示,公共文化体育阵地、设施的运营和管理,民办文化体育机构提供的免费或低收费服务,特殊紧缺的文化体育专业技术人才的引进及公益性文化服务人员聘用,文化政策研究与咨询,街道社区特色文化体育项目,第三方评价、评审服务等内容。 

  (一)公益性文化体育产品的创作与传播。 

  1.公益性舞台艺术作品的创作、编导、演出与宣传。 

  2.公益性广播影视作品(含微电影、动漫)的创作、编导、拍摄、宣传制作与出版发行。 

  3.公益性出版物的编辑、印刷、复制与发行。 

  4.公益性数字文化产品的制作与传播。 

  5.公益性广告的制作与传播。 

  6.公益性少数民族文化产品的创作、译制与传播。 

  7.全民健身和公益性运动训练竞赛的宣传与推广。 

  8.面向特殊群体的公益性文化体育产品的创作与传播。 

  9.其他公益性文化体育产品的创作与传播。 

   (二)公益性文化体育活动的组织与承办。 

    1.公益性文化艺术活动(含戏曲)的组织与承办。 

  2.各级各类节庆文化、体育活动的组织与承办。 

  3.各级各类公益性展览、展示、展演活动的组织与承办。 

  4.公益性电影放映活动的组织与承办。 

  5.全民阅读活动的组织与承办。 

  6.公益性文化艺术培训、辅导(含讲座)的组织与承办。 

  7.公益性文化、体育竞赛活动的组织与承办。 

  8.全民健身活动的组织与承办。 

  9.公益性体育培训、健身指导、国民体质监测与体育锻炼标准测验达标活动的组织与承办。 

  10.公益性青少年体育活动的组织与承办。 

  11.面向特殊群体的公益性文化体育活动的组织与承办。 

  12.其他公益性文化体育活动的组织与承办。 

  (三)优秀传统文化与民族民间传统体育的保护、传承与展示。 

  1.文物和非物质文化遗产发掘、保护、研究、传承、展示及辅助性工作。 

  2.优秀民间文化艺术的普及推广与对外交流展示。 

  3.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体育项目的保护、传承与展示。 

  4.其他优秀传统文化和传统体育的保护、研究、传承与展示。 

  (四)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运营和管理。 

  1.公共图书馆(室)、文化馆(站室)、社区综合文化服务中心等的运营和管理。 

  2.公共美术馆、博物馆等的运营和管理。 

  3.公共剧场(院)等的运营和管理。 

  4.公共电子阅览室等公共数字文化设施的设置、运营和管理。 

  5.面向特殊群体提供的有线电视免费或低收费服务。 

  6.公共体育设施、户外营地的设置、运营和管理。 

  7.公共体育健身器材的维修、维护和监管。 

  8.其他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设置、运营和管理。 

  (五)民办文化体育机构提供的免费或低收费服务。 

  1.民办图书馆、美术馆和博物馆等面向社会提供的免费或低收费服务。 

  2.民办演艺机构面向社会提供的免费或低票价演出。 

  3.民办文化体育培训(训练)机构面向社会提供的免费或低收费服务。 

  4.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面向社会提供的免费或低收费上网服务。 

    5.民办体育场馆设施和健身机构面向社会提供的免费或低收费服务。 

    6.具有创新创意的公共文化服务项目及服务。 

    7.其他民办文化体育机构面向社会提供的免费或低收费服务。 

   (六)文化和体育政策研究与咨询服务。 

  1.公共文化和体育规划、政策研究及宣传服务。 

  2.公共文化和体育资讯收集与统计分析。 

  3.文化产业规划和政策研究项目。 

  4.其他文化和体育政策研究与咨询服务。 

  (七)街道社区特色文化体育项目。 

  1.文化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下达街道社区完成的文化体育项目任务。 

  2.街道社区结合自身实际实施的特色文体项目和开展的特色文体活动。 

  3.其他机构、组织和个人实施、开展的符合国家方针政策及新区主导方向的特色文体项目和特色文体活动。 

  (八)第三方评价、评审服务。 

  1.政府购买公共文化和体育服务项目前期策划、方案制定、立项和遴选承接主体的评价、评审服务。 

  2. 政府购买公共文化和体育服务项目提供和实施过程中的跟踪考核、民意调查和评价。 

  3. 政府购买公共文化和体育服务项目提供和实施结果的考核、满意度调查和社会效果的综合评价。 

    4.其他需要第三方评审、评价的服务。 

   (九)特殊紧缺的文化体育专业技术人才的引进及公益性文化服务人员的引进。 

    1.对公共文化服务项目提供智力支持的创新创意专业人才的引进。 

    2.相关领域内有一定的影响力,并能从理论高度提出指导意见的文艺类专家,对新区文化项目的设置、文化活动的安排、文化政策的制定、专业性文艺培训等提供智力支持的专业技术人才的引进。 

    3.公益性舞台作品、影视作品(包括微电影、动漫、小戏、小品等)及大型文体活动编排创作专业人才。 

    4.民族类文化项目指导专家。 

    5.文化阵地的管理、维护等所需相关辅助性人员。 

    6.其他服务于公共文化的专业技术人才。 

第四章  购买方式 

   第五条 购买公共文化服务不同于购买一般商品,既要遵循政府采购规定,又要符合公共文化服务的要求,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采用比选、单一来源、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确定承接主体,采取购买、委托、租赁、特许经营、战略合作等多种合作方式。一是政府设定需要的公共文化服务内容,由承接主体来具体承接;二是承接主体主动提供公共文化服务内容并撰写公共文化服务立项申请书,政府结合实际需求购买其服务。 

(一)一般性、经常性的群众文体活动由新区文化、体育行政部门组织新区群众文艺理事会成员(包括群众文艺队代表、文艺骨干及文艺专家等)组成评审小组对服务内容进行评审,采取比选的方式确定。如:由各群众文艺队、文艺协会和社会组织参加的群众性广场文体活动、广场文艺汇演、节庆文艺演出、其它各类群众性文体比赛等。 

(二)大型文体活动,包括需要外请专业演员参与的文化活动或专业性较强的大型文体活动及文体服务等由新区采购中心采取公开招标或竞争性谈判的方式确定。如:元宵节焰火晚会、灯谜游园会、九曲黄河阵、元宵灯会、大型舞台搭建维护、大型灯光音响设备的购置与租赁、大型体育赛事等。 

(三)公共文化服务的内容较特殊且提供的群体指向性明确的采取单一性来源采购,如: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展览、展演等民族特色鲜明、技术要求特殊的文体服务项目等。 

(四)以补贴的方式进行购买。新区范围内的协会、文艺队及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街道社区、个人开展的特色文体活动项目,以项目申请书的方式上报新区文化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文化体育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立项,根据项目实施后第三方评价结果给予项目补贴。 

(五)其他类的文化体育活动按照活动的规模、时限及产生的影响等因素,参照以上方式确定采购方式。  

第五章  实施程序 

    第六条  公共文化与体育产品和服务购买工作由新区管委会统筹协调,相关部门分工负责。 

(一)确定购买内容和购买方式,及时发布公告。 

(二)购买确认。由新区文化、体育、财政等部门,对承接主体进行审核确认。 

(三)签订合同。凡被确定为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对象的,由新区文化主管部门和提供公共文化服务的单位及个人签订合同,明确购买服务项目内容、任务、服务期限、资金支付、违约责任等。 

(四)绩效考核与经费拨付。由新区文化、体育主管部门牵头,由评审小组及第三方共同参与对项目进行绩效考评,加强事前、事中、事后的监管,严把资金支付关。选定的项目事前给予30%的启动资金,经过事中的考核给予20%的资金,项目完成后由评审组和第三方评级机构进行综合评价,考核结果设四个档次(优秀、良好、一般、差),结果为优秀的支付全部剩余资金;良好的支付85%-90%的剩余资金;一般的支付60%的剩余资金;差的不支付剩余资金。专项补贴资金的拨付也参照以上方式执行。 

(五)根据绩效考核结果建立新区公共文化服务单位及个人的信用档案,对在购买实施过程中,发现承接主体不符合资质要求、歪曲服务主旨、弄虚作假、冒领财政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要记入信用档案,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罚,禁止再次参与政府购买公共文化与体育服务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七条  本办法从201651日起执行,由康巴什新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有效期5年。 

  

  

  

  

  

  

  

  

  

  

  

  

  

                                                              

康巴什新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16年4月21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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